第一百六十四条企业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企业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企业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企业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企业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企业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企业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企业通知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话日期为送达日期。企业通知以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定企业披露信息的媒体。
企业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企业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企业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